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原告”)与上海三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不正当竞争(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权)纠纷一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6月13日做出沈中民四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上海三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GH833”名称和装潢的无气喷涂机;
二、被告上海三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含有侵权商品的目录,删除宣传侵权商品的网页;
三、被告上海三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共计400万元;
四、被告上海三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在网站http://info.coatings.hc360.com及《中国涂料》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五、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安利达五金机电经销处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原告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权的无气喷涂机。
如果被告上海三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三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上海三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于上诉期内并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书已生效。
由于上海三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已对上述判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依法对上述案件的判决书予以公布,具体内容如下(判决书全文照片):









固瑞克诉上海三旗不正当竞争胜诉民事判决书